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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鼓励公建民营

来源:中国养老网 发布时间:2017-03-20 16:14:27 【字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制定社会力量进入相关领域的具体方案和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所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针对社会领域投入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抵押融资难等特点,出台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措施为行业增信。

  三是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除对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倾斜外,鼓励盘活旧厂房、仓库等既有资源,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

  四是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平台,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

  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建立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完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

  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亮大招

  放宽行业准入

  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养老服务鼓励公建民营

  扩大投融资渠道

  研究出台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

  形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汇总公示系统

  支持社会领域企业用股权质押贷款

  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用地指标适当倾斜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

  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落实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

  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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